被告人黑俊坤诈骗案
2017-12-20 15:57:07
关键词:借款、高利息为诱铒、诈骗
裁判要点:被告人黑俊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工程上发生事故、能帮助找工作、能帮助调动工作、能办理大额信用卡等事实,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铒,隐瞒其无能力偿债的财产状况,以借款方式骗取他人财产。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黑俊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诈骗李某、白某、黎某、段某、山某等14人的人民币480万元,后被其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黑俊坤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特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黑俊坤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黑俊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以找工作诈骗某8万元;以办理在额信用卡诈骗董某等人11万元的事实有异议,认为所收取的钱都有借条,不应当认定为诈骗。请求法庭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黑俊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工程项目上资金周转困难、支付高利息、帮助找工作、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取手续费等事由为名,骗取李某、白某、黎某、段某、山某等14人的人民币,合计420万元,后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证人证言、借条、银行凭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黑俊坤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永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黑俊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黑俊坤退赔被害人李某、白某、黎某、段某、山某等14人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20万元。三、随案移送的物证,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黑俊坤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永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黑俊坤在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工程上发生事故、能帮助找工作、能帮助调动工作、能办理大额信用卡等事实,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铒,隐瞒其无能力偿债的财产状况,骗取他人的人民币4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黑俊坤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定罪处罚。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黑俊坤诈骗段某及其女儿李某、女婿段某某人民币共计75万元中的部分事实不能成立,其中有55万元的款项事实不清,且没有出借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故该55万元不能认定为被告人黑俊坤的诈骗数额。被告人黑俊坤在骗取被害人资金后大部分用于支付租车费、支付利息以及支付住酒店、吃饭、抽烟等日常的高消费,未对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资金无法归还被害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黑俊坤提出其所收取的钱都有借条,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案发以后,被告人黑俊坤没有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但其请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被告人黑俊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黑俊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给予被告人黑俊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