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性案例

李癸滥伐林木案

2016-02-03 22:03:50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癸以制作寿木(棺材)自用为由,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1128日早,携带油锯、砍刀、斧子,与儿子李世祥(另案处理)、李世聪(另案处理),雇请本村村民李玉明(另案处理)、殷志付(另案处理),到中和镇中和村委会他普里组双剪梁子的自家山林与张应朝家山林的边界内砍伐林木10棵,同日1755分,在请本村村民曹荣宏(另案处理)到砍伐地点拉运木材,正在装车时被永仁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林木立木材积(蓄积)达18.2555立方米。案件发后,李癸所砍伐的林木已由公安机关没收。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癸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18.25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定罪处罚。被告人李癸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无犯罪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且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癸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癸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已交付交司法行政机关考验缓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癸因需要制作寿木自用去砍伐林木,从家庭道德层面看,符合我国农村普遍采用的安葬习俗,也是老人们的一个最后心愿,但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林业资源是极其宝贵的资源,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人人有责。本案被告人李癸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编撰人:永仁县人民法院   李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