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龙诈骗案
2015-06-26 16:58:52
关键词:冒充、军人、诈骗
裁判要点:被告人赵小龙冒充军人骗取他人信任取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被告人赵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冒军人身份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9879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基本案情: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军人身份,五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100791元的行为已触犯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赵小龙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小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要求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赵小龙用杨刚的姓名冒充永仁县武警中队军人,以租车出卖为目的,骗走永仁县吴某的力帆牌轿车一辆,后在昆明将车丢弃逃跑。经鉴定,吴某的力帆牌轿车一辆价值为53631元。2、2012年6月间,被告人赵小龙用杨刚的姓名冒充永仁县武警中队事务长,骗取永仁县徐某的信任,骗走徐某现金600元。3、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赵小龙用杨刚的姓名冒充元谋县武警中队军人,骗取元谋县城胡某的信任,以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走胡某现金1300元。4、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8日,被告人赵小龙用杨刚的姓名冒充武警水电部队的军人,骗取云南省会泽县李某的信任,以开矿山为由骗走李某的现金42500元。5、2012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赵小龙用杨刚的姓名冒充武警楚雄消防大队现役军人,骗取陈某(未满18周岁)的信任,以谈恋爱为由骗走陈某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害人陈某被骗走的手机价值为760元。
上述事实,有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对账单、领条、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赵小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永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永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赵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07式武警作训服一套、手机三部、机动车驾驶证一本、银行卡三张,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赵小龙未能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永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冒军人身份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9879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赵小龙骗取李某现金20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赵小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小龙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赵小龙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人赵小龙虽然假冒军人身份的方法进行犯罪,但并非以假冒的军人身份进行炫耀而损害军队的威性和正常活动,其行为没有侵犯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客体,故被告人赵小龙提出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赵小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给予被告人赵小龙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