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法院机构设置
2017-10-02 10:41:59
一、永仁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永仁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永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永仁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审判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四)针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六)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七)依法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八)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
(九)规划和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
永仁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有:纪检组、政工科、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局、司法警察大队、行政装备管理科、宜就中心法庭。
(一)政工科主管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晋升审核上报及管理;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的警衔审核上报;协助县委和党组搞好本院领导班子建设;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院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计划;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负责本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院党组会会务和决定事项的督办等工作。
(二)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办理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和其他会议的会务,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及其建议和提案的督办;负责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督查事项的督办;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简报、情况反映、信息的编辑、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及印制工作;负责本院车辆、办公设备使用管理;负责文秘、保密、档案资料、对外工作联系接待等工作;办公现代化、计算机网络建设。
(三)立案庭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立案;依法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的申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再审裁定;负责司法救助工作;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负责本院信访接待工作;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和司法统计工作。
(四)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协助执行死刑以及有关大要案的协调等工作。
(五)民事审判一庭、二庭依法审理第一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相邻关系、农村承包、个人合伙、买卖、借款、存单、证券、票据、信用证、保险、知识产权纠纷及有关合同等领域的纠纷案件;审判企业承包、兼并、破产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判租赁、承揽、供用电、水、热力合同及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等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等。
(六)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七)审判监督庭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中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负责对本院生效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八)执行局统一管理本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和有关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裁决的事项进行裁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裁定;负责执行工作的调研。
(九)司法警察大队组织管理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条例、规定、办法;监察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负责机关保卫、法庭警卫、押解人犯工作;协助上级法院的死刑执行工作;协调开展与其他警种间的警务工作和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参加本院有关工作。
(十)行政装备科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院财务、诉讼费、装备管理等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院财务装备发展规划及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对省、州和县计划、财政部门补助本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管理;负责本院专项物资的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通讯、计算机等设备的购置;拟定并组织实施本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对本院的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接待等工作。
(十一)纪检组主要工作职能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规章。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州、县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督促检查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协助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抓好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按程序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县纪委、县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宜就中心法庭审理本辖区内依法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简易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和其他交由本庭负责的执行事项;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办理本辖区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完成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及事项;通过审判案件和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