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性案例

郑仲才诉李艳文健康权纠纷案

2015-06-26 16:57:35

 

关键词   健康权 侵权 过错 减轻责任
裁判要点
侵权人因自己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日23许,原告与朋友在饭店吃饭,饭后在门口发烟时,原告看见被告堂弟李晓强在门口站着,原告过去给李晓强发了一根烟,李晓强说他不要。因原告与李晓强以前也不认识,原告并开玩笑地推了李晓强的肩膀一下。此时,刚好被被告看到,被告就以为原告和李晓强在打架,不由分说冲过来就对原告大打出手,拳脚相加地把原告打倒在地,原告眼镜被打掉,鼻子被打出血。原告朋友李远航看见原告被打伤,就说要找被告讨个说法,叫他给原告道歉,原告急忙上前阻拦,但没有劝住,李远航已经跑过去和被告理论,被告又对李远航大打出手。原告只好赶紧上前劝阻,被告又反过来打原告,将原告按倒在地后,又对原告进行拳打脚踢,被告还用右脚跺了原告左腿膝盖五、六下,原告随后感觉到膝盖无比疼痛,大叫了一声,李远航他们把我拉起来,可原告已经站不起来了,用手一摸,左腿膝盖已经明显畸形,被告见状就跑了。后原告被亲属送往永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药费16000多元。2012年3月14日,经楚雄三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误工损失评定为120天、休息180天、营养30天、护理60天,需后期治疗费800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680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4天=1200元,误工费100元/天×120天=12000元,护理费50元/天×60天=3000元,营养费30元/天×30天=900元,残疾赔偿金18576元/年×20年×20%=74304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18912.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未打伤原告,是原告酒醉自己跌在石子上受的伤,我自己也酒醉,不可能跟原告打架,原告的医药费我不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日下午。原、被告和朋友一起在旺利酒楼吃饭,吃饭期间,原、被告说话不投缘,心中有气,饭后,各自离去,晚上10时许,原告郑仲才和朋友一起在猛虎街上姚云刚的摩托车修理店里玩,后李艳文和李晓强也来到摩托车修理店,郑仲才看着李晓强不顺眼,就拿出一支烟发给李晓强,李晓强说不抽烟,郑仲才就推了李晓强两下,李艳文见状就过去推了郑仲才两下,双方便相互拉扯,双方被在场的朋友劝开后,郑仲才和李进聪一起往猛虎上新村方向走,李进聪就看见郑仲才鼻子上有点血丝,二人便又回到摩托车修理店门口找到李艳文,叫被告李艳文把事情说清楚,之后李进聪与被告李艳文就发生撕打,郑仲才就从后面用手把李艳文的脖子勒着,李艳文往后用力,二人便一起往后倒在地上,致使郑仲才左脚受伤。后郑仲才到永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用去医疗费16808.10元。2012年3月14日,经楚雄三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仲才伤残程度为九级,误工损失评定为120天、休息180天、营养30天、护理60天,须后期治疗费8000元。
裁判结果
永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一、原告郑仲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97628.10元,由被告李艳文赔偿的48814.05元,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郑仲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郑仲才交纳247.50元,由被告李艳文交纳247.50元。
宣判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艳文在与原告郑仲才发生撕扯的过程中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引发双方发生纠纷的诱因在于原告,故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起诉的医疗费16808.1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标准过高,本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误工费30元/天、护理费30元/天;关于营养费,因医院并未有需要营养的相关医嘱,故本院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应按照2011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计算为16065元/年×20年×20%=64260元;交通费300元无相关票据证明,根据原告就医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4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400元,有鉴定文书和鉴定费发票为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核定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680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4天=720元,误工费30元/天×120天=3600元,护理费30元/天×60天=1800元,残疾赔偿金16065元/年×20年×20%=6426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40元,合计97628.10元。